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
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《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陕财办行〔2014〕19号
省级各部门:
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,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省委、省政府实施细则,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,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,我们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,参照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,制定了《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,经省政府同意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如有问题,请及时向我们反映。
2014年05月04日
陕西省财政厅
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,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,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,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(以下简称省级单位)。
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,是指省委各部门,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省人大办公厅,省政协办公厅,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,各人民团体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。
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(不含西安市新城区、碑林区、莲湖区、雁塔区、未央区、灞桥区、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)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。
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。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,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;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,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;严禁无实质内容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,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,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。
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、分级别、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,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、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。
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
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。
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。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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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工具 级 别 |
火车 (含高铁、动车、 全列软席列车) |
轮船 (不包括旅游船) |
飞机 |
其他交通工具 (不包括出租小汽车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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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|
火车软席(软座、软卧), 高铁/动车商务座,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|
一等舱 |
头等舱 |
凭据报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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厅局级及相当职 |